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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毒品案件辩护方法

毒品案件辩护方法
 1、对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以“保命”为辩护原则,辩护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争取能够判决无期或死缓:
(1)、是否属于主犯。毒品犯罪一般是共同犯罪,可以从犯意提起、毒资来源、毒品所有者等方面来考察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属于主犯还是从犯,从犯一般不会判决死刑;
(2)、有无自首、立功情节。自首、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毒品案件中立功一般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涉案人员。
(3)、是否犯罪既遂,有无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大,但是被查获后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律师可以作为辩护理由,说服法官,争取能够“免死”;
(4)、犯罪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5)、是否有毒品纯度鉴定,毒品纯度高低情况。毒品纯度低,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可以不判处死刑。
2、 对犯罪证据确凿,情节比较严重的被告人,律师可以进行“罪轻”辩护,辩护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1)、检察机关指控的毒品数量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对证据有疑问的,律师应当争取法院能够不认定,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毒品数量上有所减少,从而减轻量刑;
(2)、 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适当。对有些吸毒人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贩卖行为,可以考虑从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
(3)、 被告人犯罪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是否属于被胁迫犯罪。对胁迫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6)、被告人是否是初犯、偶犯。初犯、偶犯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
3、对以下情况,应当考虑无罪辩护:
(1)、 被他人蒙骗、利用,对毒品“不明知”的。毒品犯罪为故意犯罪,主观“不明知”不成罪;
(2)、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