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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刘志军案3个半小时庭审不是走过场

“刘志军案3个半小时庭审不是走过场”

辩护律师钱列阳称,“庭前会议”已经处理了大量无争议证据,庭审只针对有异议部分

钱列阳。资料图片

钱列阳资料图片

  “‘庭前会议’并非为刘志军案开了先例。”6月27日晚上,在北京阜成门附近一个略微嘈杂的酒店包间里,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记者说。

  50岁的钱列阳高大稍胖,出语清晰,反应极快,往往记者话音未落,他的回答便后发先至。

  因为为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辩护,钱列阳近来一直处在漩涡中。至今人们心中仍有不少疑问:“庭前会议”是不是关门办案,以躲避舆论的监督?钱列阳是不是内定的“演员”?更让人疑惑的是,在开庭时,公诉方居然要法庭对刘志军从轻处罚,这又是唱的哪一出?

  在近两个小时的聊天中,钱列阳对此一一释疑。

  【关于“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符合新刑诉法,能提高正式开庭效率”

  潇湘晨报:刘志军案开庭只用了3个半小时,外面现在仍有议论,此外,为什么北京法律援助中心选择你提供法律援助?

  钱列阳:法律援助中心选择我的原因我真不知道,但我知道我肯定不是内定的“演员”。我认为这次整个流程真的不是走过场,至于我自己,问我打多少分,我说现实是一个分,历史是一个分。我们搞法律的,既要对得起当事人,对得起现实,更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潇湘晨报:在“庭前会议”上你们做了些什么?

  钱列阳:5月底,有刘志军在场,我们在秦城监狱开了一天的“庭前会议”,其中把大量的没有争议的证据,以多媒体的方式展现给刘志军本人,这些证据得到了他的认可。这样,在正式开庭的时候,证据的展示过程就非常简化了,这就是社会上不理解400多本案卷,在法庭调查时,示证程序为什么走得这么快。

  潇湘晨报:什么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钱列阳:“庭前会议”并非为刘志军案开了先例,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82条规定,明确了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从2013年1月1号开始,下面4种情况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是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四是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刘志军案应该符合其中几条。所以刘志军案的“庭前会议”是师出有名、有法律依据的。

  刑事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基层法院审理15年以下有期案件,其中认罪案件一律走简易程序,不认罪的案件会开庭前会议,适用普通程序;在中级法院审理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认罪的就要走普通程序,就可以开“庭前会议”。

  潇湘晨报:“庭前会议”立法本意是什么?钱列阳:在开庭前进行沟通交流,有些程序性和无争议问题都能在“庭前会议”解决,那么在开庭时就可以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切磋探讨,这是立法本意。最高法针对“庭前会议”在其司法解释第184条第二款有一句话:“对于控辩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在开庭的时候可以简化。”这就意味着“庭前会议”讨论的内容可以不局限于庭前的程序,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控辩双方可以交换意见,进入实体问题的探讨。

  就被告人来说,有两种,一种是被告人参加,一种是被告人不参加。对于被告人不参加的,一般不愿意进入法庭实体证据的核对审理,因为律师不可直接代替被告人认可证据,这样做会变相剥夺被告人质证的权利。所以,刘志军如果没有参加,我是不会代表他认可证据的。但是,他参加了,我认为按照新刑诉法这个司法解释,是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部分,控辩双方进行沟通的。

  潇湘晨报:为什么法律界也有这么大动静呢?一些律师也质疑你呢?

  钱列阳:之所以在法律界有这么大的动静,是因为相当一部分不搞刑事辩护的律师,都不知道有今年1月1号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182条规定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184条的具体规定。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有些人可能知道,但以为庭前会议不能进入实体问题,只能进入程序问题,这次司法解释恰恰开了个口子,允许进入实体问题,同时刘志军本人也在场。等于实体质证环节在庭前会议解决了一大部分,这就是大家的疑惑之处。

  潇湘晨报:如果没有“庭前会议”,刘志军案一审开庭将会多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