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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义务

辩护律师的责任 

 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审判(一审、二审)阶段,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是不尽相同的。 一、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  1、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刑事审判阶段的律师服务:  1、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与取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根据本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刑事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要求  一般要求刑法或刑事诉讼等法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获得执业律师资格证书。   两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经历;思维严谨,口头表达能力强,逻辑思维能力强,文笔周密,法理功底扎实,有责任心[1]。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除上述侦查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审判阶段:除上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