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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走私案件的辩护技巧_王崇旭_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大连律师走私案件的辩护技巧_王崇旭_成功案例

作者:王崇旭 日期:2012-05-30

  

                            律师代理走私案件如何辩护

                 作者:王崇旭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代理诸多走私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成功之处也发现很多问题,现写点简单的体会与大家分享。在接受一宗毒品案件之后,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勇于向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提出自己的法律建议和辩护主张,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如下:

首先,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帮助无罪的人洗刷冤情,使其不受到法律的追究;

其次,通过辩护工作,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减轻、从轻处罚;

第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刑讯逼供,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

    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犯罪无非就是以下几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详见刑法第151—153条),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多也最普遍。本律师根据多年走私案件的办案经验,现针对本罪总结出辩护要注意事项:

一、本罪与非罪、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

     区别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