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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385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杨洪
现行刑法385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问题分析
作者: 杨洪念
所属类别: D924.392[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刑法 > 分则 > 贪污贿赂罪]
页 数: 121页
页码范围: 116-116页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385条第1款对受贿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第2款规定了公职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构成受贿罪需要的客观要件。要正确理解受贿罪,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定罪量刑,我们就必须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近些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受贿案件的日渐复杂化,许多专家学者对现行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提出了许多的问题,其中对受贿罪中规定的客观要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争议尤为激烈,由此形成了许多的理论观点。笔者通过对现行刑法相关条文的仔细研读,对现行刑法385条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产生了许多问题,希望提出和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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