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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1.挪用公款的用途: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予以判断;如果案发时一直没有利用公款的,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行为人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与其他活动,用于某项活动的公款数额未达到该项的定罪标准,但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达到某项定罪标准的,由于非法活动重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营利活动重于其他活动,故可以将前者评价为后者的数额,但必须满足后者的所有成立条件。
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
对于下列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l)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4.共犯与罪数问题: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例如,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于贩卖毒品,而将公款挪用给他人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法|律教育网
5.加重情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贪污罪的故意,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转化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