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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金牌状王刑事律师团队律师多毕业于专业政法学院,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多年的执业经验,良好的从业素质。本团队在佛山市各法院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犯罪案件,为多名当事人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成功争取减刑缓刑,业绩卓著。
佛山刑事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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