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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共犯的认定

1、二人属于寻衅滋事。
2、但是,由于王造成卢重伤,则对重伤负责,定故意伤害罪;而李仍然是寻衅滋事罪。

我的补充: 2011-08-27 18:00

3、对于多人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案件中,除能够查明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人外,其他参与殴打行为人的定性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定义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的共犯。原因在于,共同参与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具有共同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所有行为人均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应当根据案情不同而异,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要考虑行为人之间在共同殴打过程中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与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4、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