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

诈骗罪的概念、形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

  

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

诈骗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诈骗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逻辑顺序:①诈骗行为;②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③他人基于错误“自愿”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产。这四个行为先后有序,形成一个前后紧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因果分明,既不能颠倒,更不可缺少任何一环,否则就不构成诈骗罪。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其他诈骗:

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起刑点:

河北省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6】32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河北省认定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诈骗罪3000元数额较大,40000元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800元数额较大,10000元数额巨大,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职务侵占罪一万元数额较大,十万元数额巨大

主体客体要件:

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4000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20万)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罪: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诈骗犯罪: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免刑情节:

共规定了10种免刑情节,这些情节分别是:
(1)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2)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7)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8)在国外犯罪且已受过外国的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9)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