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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谢某等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一案 获刑20年

北京市谢某等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一案 获刑20年

2011-12-1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74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33岁(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劫罪、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绑架罪量刑标准)、强奸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某,男,39岁(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劫罪、绑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男,40岁(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06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绑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绑架罪一案,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5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谢某、原审被告人谢某、马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谢某、谢某、马某预谋抢劫他人钱财。2004年3月29日20时许,三被告人将歌厅服务员秦菡、“阳阳”(现下落不明)约至本市海淀区清河小树林内,使用暴力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秦菡的夏新DA8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3元。现赃物未起获。

二、被告人谢某、马某经预谋后,于2004年4月4日23时许,将歌厅服务员刘苹、李凤华约至本市海淀区清河社会福利院旁边的小树林内,使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被害人刘苹波导女人星F1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1200元。经鉴定,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70元;抢劫被害人李凤华摩托罗拉V998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90元。经鉴定,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0元。现赃款、赃物均未起获。

三、被告人谢某、谢某、马某经预谋后,于2006年5月15日晚,由被告人谢某、谢某将歌厅服务员韩某某、李占如约出吃饭。期间,被告人谢某使用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在本市海淀区湖北大厦6607号开房,由被告人谢某将二被害人带至该房间。后被告人马某在该房间持刀对二被害人进行威胁,并与谢某、谢某共同抢劫韩某某三星V208手机1部及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8元;抢劫李占如海信C668手机1部及人民币100元。经鉴定,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75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谢某逼迫韩某某脱光衣服,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三被告人又逼迫韩某某、李占如给其朋友和熟人打电话索要赎金2万元未果。次日中午,三被告人先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18日,被告人谢某、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马某于同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坦白了前二起抢劫的犯罪事实。现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某、谢某、马某的供述,被害人秦菡、刘苹、李凤华、韩某某、李占如的陈述,证人张毅、宋晓、迟峰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生物物证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管制刀具认定书,北京市公安局指纹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管理中心鉴定书,起获的作案凶器和赃物照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谢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抢劫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谢某、马某参与抢劫3次,被告人谢某参与抢劫2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列被告人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所犯绑架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并罚;被告人谢某还妨害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绑架罪并罚;被告人谢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应与其所犯抢劫罪、绑架罪并罚。考虑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能主动坦白前二起抢劫犯罪事实,量刑时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谢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马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责令被告人谢某、谢某、马某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一千九百零三元,其中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三元发还被害人秦菡、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李占如;责令被告人谢某、马某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三千零一十元,其中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刘苹、人民币六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李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