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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苏某等绑架罪一案 获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苏某等绑架罪一案 获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刑事判决书

2011-11-08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娄中刑一终字第112号

原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润新,别名苏雄,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冷水江市梓龙乡周头村7组;因涉嫌绑架罪(绑架罪立案标准)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祥鸠,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大学文化,离岗干部,住冷水江市农委家属楼;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备峰,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志仁,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谢鹏飞,绰号“飞猛子”,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冷水江市梓龙乡周头村2组;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阳福长,绰号“老福长”,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冷水江市梓龙乡杨桥村4组;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润新、谢鹏飞、李祥鸠、阳福长犯绑架罪, 被告人苏润新、谢鹏飞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6月28日作出(2009)冷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苏润新、李祥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一、诈骗事实

因经济紧张,被告人苏润新于2008年7月19日在新邵县酿溪镇找到被告人谢鹏飞,提出找陈友贵搞点钱用,被告人谢鹏飞表示同意,被告人苏润新、谢鹏飞商量到陈友贵处搞三四十万元。然后,被告人谢鹏飞打电话给陈友贵,谎称邵阳有人要绑架陈友贵之子陈鑫,要陈友贵小心点。陈友贵要被告人谢鹏飞帮忙打听是谁想绑架,被告人谢鹏飞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苏润新离开新邵县回到冷水江市,并叮嘱被告人谢鹏飞:陈友贵还会打电话来的,如果陈友贵打电话来就好好答复,尽量到陈友贵处搞钱,能搞多少算多少。此后,被告人谢鹏飞与陈友贵多次联系,并将联系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苏润新。在与陈友贵联系时,被告人谢鹏飞谎称邵阳有人要搞陈友贵,要摆平这件事要花三四十万元,陈友贵讲三四十万太多了。约一星期后,陈友贵打电话给被告人谢鹏飞询问情况,被告人谢鹏飞要陈友贵先汇几千元来请客。陈友贵要被告人谢鹏飞去办一张银行卡,以便汇钱。于是,被告人谢鹏飞从苏玉桐处借用了曾富新的身份证,在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办了一张银行卡。2008年7月27日,陈友贵安排刘龙聪、李强东汇了3000元给被告人谢鹏飞。后被告人谢鹏飞将3000元取出挥霍。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友贵的陈述,证明2008年7月19日,被告人谢鹏飞对他讲邵阳有人要绑架他儿子,被告人谢鹏飞同意去讲好话,并提出解决此事要三四十万元钱;2008年7月底,被告人谢鹏飞称在和邵阳的人谈判,要几千元请客,他要被告人谢鹏飞办了一张卡后,安排刘龙聪汇了3000元给谢鹏飞。

2、证人刘龙聪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的一天,陈友贵拿了3000元钱和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账号给他,要他把钱汇入该账号,他便与李强东一起去信用社汇了钱。

3、证人李强东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份的一天,他与刘龙聪一起到信用社汇了3000元钱到一个账号上。

4、被告人苏润新的供述,其供称2008年7月中旬,他在新邵县酿溪镇找到被告人谢鹏飞,讲没有钱用了,并提出找陈友贵搞钱,被告人谢鹏飞表示同意。两人商量后,被告人谢鹏飞打电话给陈友贵,谎称邵阳有人想搞陈友贵之子,要陈友贵小心。陈友贵要被告人谢鹏飞帮忙搞清是谁要搞,被告人谢鹏飞表示同意。他叮嘱被告人谢鹏飞,称如果陈友贵还打电话来,就好好答复,尽量到陈友贵处搞钱,能搞多少算多少。此后,被告人谢鹏飞与陈友贵多次联系,并将联系的情况均告知了陈友贵。

5、被告人谢鹏飞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

二、绑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