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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绑架罪量刑降低

[转载]绑架罪量刑降低 (2013-04-14 1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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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绑架罪量刑降低作者:成敏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绑架罪的最低要判10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一律判处死刑。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最低刑都是3年。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相比,刑法对绑架罪的处罚确实偏重了。

     绑架是一种严重犯罪。但是绑架的情节也是有轻有重的。有的人只是碍于亲戚、朋友的面子,参与绑架只是给别人仗胆、助威,本人没有对被绑架人进行伤害,也没有分钱,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过重。绑架的情节相差很大,绑架者有的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有的却是把被绑架人赶在宾馆,好吃好喝好待遇。勒索财物的数额也大不相同,有的只勒索几千元,有的则勒索几千万。都判十年以上,显然不公平。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后的绑架罪,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修改,解决了虽然构成了绑架罪,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不一定都要重判的问题。

     绑架致人死亡的,情节也不一样。比如,将被绑架人关在宾馆里,被绑架人心脏病突发,绑架人急忙将被绑架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绑架者是否必须要判死刑呢?制定修正案时,有人提出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这一意见没有被通过。今后,凡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还是一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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