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有关挪用资金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有关挪用资金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孕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房地产纠纷: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黄利红律师,房产纠纷专家,合同法律师,公司资深法律顾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房产法专家黄利红律师法律
咨询热线:13322804716.
网址:
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22号羊城国贸大厦东塔七楼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包孕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刑事责任]对非法低价让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如何适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