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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年龄难界定

青少年犯罪年龄难界定

最近,一位法律专业大专班学员的毕业论文题为《浅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在毕业论文答辩时,老师问她:所谓“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其刑事责任年龄应如何界定?即是说,“少年犯罪”、“青年犯罪”的最低至最高年龄段,各具体指的是多少周岁?她却没法回答。

这是因为,所谓“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模糊,这种提法很不规范。

至今,我国《刑法》在犯罪主体中,都没有“少年”和“青年”的称谓,而只有“未成年人”之说。

查《现代汉语词典》,对“少年”一词的诠释是:“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对“青年”的诠释为:“指人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阶段。”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4个阶段,即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4个时期如下:

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6周岁的人即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四,从宽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

综上所述,由于凡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14周岁的所谓“少年犯罪”就不存在。因为一个人犯罪与否,应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另外,已满16周岁的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还去研究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所谓“青年犯罪”又有何意义呢?

况且,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有关犯罪预防和特别保护的立法,都没有“青少年”这个模糊概念的说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在舆论中,应当不使用“青少年犯罪”这个模糊概念为宜。

(摘自7月12日《重庆法制报》蔡修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