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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死刑“限制减刑案”宣判

  瘾君子屡次威胁前妻 捅死前妻之弟 “限制减刑”后至少坐20年牢

  早报记者 李克诚 

  

  因家庭矛盾,南京市溧水县一男子持剪刀将前妻之弟捅死。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凶手王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6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其作出了“限制减刑”的判决。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实施以来,南京首次适用“限制减刑”的案件。

  1976年生的王强是南京市溧水县人。2009年6月。王强与前妻严令花离婚后,多次到前妻处滋事。2010年11月30日上午,王强携带裁布剪刀再次前往严令花家中寻衅,双方发生口角,王强持剪刀将前妻的弟弟捅了3刀,致对方当场死亡。

  据法院查明,王强自离婚后,多次到严住处滋事,冲砸财物,索要钱财,并威胁要加害严全家。

  开庭时,严令花说,她2002年嫁给王强,不久后发现此人好吃懒做,还吸毒,于是萌生离婚的念头,但一直离不掉。一直到2009年,王强急需毒资,想从她这儿要钱,才同意跟她离婚。她将家中经营的大排档转让了,得款17万元,其中13万还了婚后盖房欠下的钱,其余都给了王强,后来王强又向她索要了3万元。“我非常恨他,也非常害怕他,希望法庭判他死刑。如不判死刑,他将来出来还会害我们!”法庭上,严令花哭着说。

  据介绍,王强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应当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对其使用了死缓。另外,王强曾因盗窃两次获刑,本次属累犯,且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充分赔偿,也未取得谅解。法院综合这些情节,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对于死缓犯,刑法没有规定最低执行刑期。在司法实践中,死缓犯如在2年缓刑期间,没有犯罪行为,将被减刑为无期徒刑。如果此后表现良好,还可减刑,最低服刑期限一般为14年。而在被“限制减刑”后,王强即便2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25年。即使他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2年死刑缓期考验期不包括在内)。

录入编辑: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