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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界限认定”研讨会综述
为了深入研究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有关资产性质的认定,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等有关法律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于2004年10月17日在该院召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界限认定”案例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一起具体争议案例,就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界定、资产转移的时间界限的确定,以及贪污罪主观故意的把握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论由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科研处处长游伟主持。出席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有: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徐逸仁(上海大学教授)、肖中华(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绍谦(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张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薛进展(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教授)、杨忠孝(华东政法学院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王恩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以及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和犯罪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三十余人。本市部分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也参加了研讨会。
一、 参考案例简介
起诉书指控:1999年初至2000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刘某(系B公司总经理助理、C公司经理)将B公司110万元资金分别以货款、打包款名义借给D、E公司。后因D、E公司无力还款,2001年1月2日,D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按照何某的要求,将其个人名下的花园房产一套抵押给B公司。后被告人何某指使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转到B公司名下。2002年5月何某与刘某等人商量后,指使钱某(B公司企业发展部经理)将上述花园房产出售,所得房款110万元存入钱某银行卡帐户。上述花园房产及出售所得房款没有在B、C公司入帐,而已经由张某用花园房产抵债的上述110万元借款,被以虚构的某大厦参建款名义转入B公司固定资产。
2001年底,上级集团公司批准B公司改制,并确定2001年12月31日为资产评估基准日,被告人何某与刘某等人故意隐瞒真相,未将上述花园房产提交资产评估。上级集团公司确定将净资产为人民币946万元的B公司以人民币325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何某与刘某等人,并规定在产权交割前,何某与刘某等人以现金形式支付30%的受让款,产权交割之日起5日内再支付70%受让款。
2002年9月下旬,被告人何某与刘某等人预谋后,在明知上级集团公司规定首付30%受让款必须用个人资金支付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指使钱某从其银行卡中取出花园房产售房款人民币97.5万元,予以侵吞,用于为被告人何某与刘某等人支付首付30%受让款。同年9月28日,上级集团公司与被告人何某及刘某等人办理了B公司产权转让交割手续。
起诉书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勾结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7.5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律师补充案情:
1994年,B公司作为参建方与D公司签订《参建合同书》,约定以每平方米参建价6000元参建某大厦的第八层楼面,总面积为692平方米,加上办理产证等手续费,总价为433万元。至1999年初B公司入住某大厦时已付房款323万元,但当时D公司没有能够为B公司办理房地产权证。后经多次交涉,D公司于2000年底告知B公司因为某大厦第八层楼面已经抵押给银行,要解除抵押,需向银行支付140万元,而D公司已经没有偿债能力。
2000年底,被告人何某要求张某将花园房产抵押给B公司,后认为抵押方式不足以保护B公司的债权,于2001年1月2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该处房产过户给H公司(B公司下属公司),但该房产在B、H公司帐面上没有体现。2001年10月,B公司将1999年1月-2000年4月间给予D公司的款项110万元合并调整为某大厦第八层办公楼的固定资产,合计人民币433万元。
2001年底上级集团公司决定B公司进行整体改制。被告人何某及刘某等人同意受让改制后的公司,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其中“合同使用须知”明确“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是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双方同意交易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交易基准日前及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B公司的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续,自交割日起,何某及刘某等人按投资比例享有一切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