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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角度审视刑事诉讼中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
【内容提要】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个人尊严和合法权利进行正当保护,既是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的追求,也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看守所为主的刑事羁押主体应当正视当前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在羁押过程中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外因和内因,以羁押监管角度明确其监管行为本质为刑事诉讼中的行政管理行为,并以此为出发点,从保障机制、预警机制、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等方面探讨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体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 监管行为 行政属性 被羁押者 权利保障
我国2012年10月9日发布的首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将加强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并着力从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等十个方面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这充分显示了我国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的决心,其中专篇着重描述了近年来在维护被羁押人各种权利方面作出的努力,表达了司法领域对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重视。同时也揭示了在看守所为主的刑事羁押监管场所⑴,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还有一段务实的长路要走。
一、刑事诉讼中被羁押人权利保障境况堪忧
“躲猫猫”、“冲凉死”、“睡觉死”、“喝水死”⑵等刑事诉讼中非正常死亡事件屡屡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步有所改善,但从现实看,依然有众多信息表明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境况不容乐观。
(一)刑讯逼供和“牢头狱霸”威胁着被羁押者最基本的生存安全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人身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是目前刑事诉讼监管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其与监管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或者“牢头狱霸”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中最黑暗和难以消除的现象,产自封建社会,却没有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而消失。刑讯逼供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被羁押者正常合法的权利。“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试金石,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理的尺度。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⑶在实践中,承担主要刑事羁押职能的看守所内屡屡发生的刑讯逼供,严重损害着被羁押人员的生存安全,成为看守所监管过程中的一个顽疾。
“牢头狱霸”对被羁押者人身权利和尊严的损害,比刑讯逼供更加隐蔽,手段更为恶劣,有些单纯缘起被羁押人员之间的矛盾,有些掺和了监管人员管理教育因素,甚至还有“牢头狱霸专业户”⑷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的情况,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绝不逊于刑讯逼供,如“躲猫猫”事件。“牢头狱霸”的侵害行为,看似被羁押者之间的问题,暴露出来的是羁押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管理思想的狭隘,是监管失职的表现,加剧了对被羁押者权利侵害的程度。
(二)亲属会见权和律师帮助权受限损害了被羁押者的救济权利
《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法条明确规定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羁押人员具有亲属会见权与通信权,但实践中,要取得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同意,一般很难或者几乎是不可能的。出于犯罪侦查和案件审判的需要,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被羁押状态,在案件未结、判决未生效之前,几乎不可能与亲属见面。这种隔绝的状态带来的结果就是被羁押人丧失寻求安全保护和诉讼的权利,近亲属对被羁押人的生活和生存环境一无所知,只能寄希望于辩护律师的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⑸明文规定了辩护律师有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参与刑事侦查的权利。而实践中,出于刑事侦查的目的考虑,被羁押人员的律师会见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参与侦查活动更是受到各种不成文的惯例限制。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会见律师带有一定的排斥性,认为律师的会见会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往往会多方约束和限制律师的会见,或者会见次数、时间和谈话内容受到限制,或者借故拖延安排会见的时间,或者以案情涉及国家机密等为由不予安排律师会见,或者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安排。而在律师的实际会见中,被羁押人出于对辩护律师的不熟悉不信任和害怕被打击报复的心理,也会隐瞒一些信息,被动地放弃寻求帮助的权利。
亲属会见权和律师帮助权的限制严重地损害了被羁押者寻求帮助的权利和进一步实施救济的权利,是对基本权利的二次损害。
(三)监管条件的落后是对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