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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成功无罪辩护
[转载]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成功无罪辩护 (2012-05-31 1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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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成功无罪辩护作者:京都律师评论
案情简介
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旗甘河镇。2003年6月22日早,有人发现镇边河套树丛中有一具女尸,死者是开修鞋店的张某某,40岁。报警后,警察勘验了现场,提取了相关的痕迹物证。死者下身裸露,身下铺垫物上,检出有一男性精液,阴道内,除了有该男子的精液外,还有另一个男子精液,即本案被告人于某某的精液。在未能找到另一男子的情况下,把于某某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内蒙古呼伦贝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从本案二审开始,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吴立伟律师为被告人于某某进行了辩护,直至发回重审,最后无罪释放。
公诉意见
被告人于某某案发时38岁,初中文化,原某林业公司总务科工人,无前科。2003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2月9日经该地区检察院批捕。
本案经某林业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期间延长一个月,该院审查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到张某某修鞋铺约其出去玩,两个相约去北河套,张骑车先行。被告人于某某购买两瓶啤酒、饮料、口香糖等食品、来到约定地点,两个在喝酒和饮料期间,张某某索要当年四月先后借给于某某的9000元钱,于某某说“现在没钱,以后还你”张某某骂于某某,并威胁说“要不还钱,就告你强奸”,酒后,于某某问张某某办不办事(指发生性关系),张某某说‘你说呢’,二人来到柳树丛中发生关系,张某某再次提出如不还钱告于某某强奸,于某某产生杀张某某的念头,逐将张某某按住,掐住张某某的脖子,见张某某不动,怕其不死,顺手捡起一块石头朝张某某头部连击数下后,将石头扔向草丛潜逃。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颈部受扼压造成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目无国法,采用暴力剥压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一审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采信了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交的以下证据,认定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事实:
1、刘某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朋友):予以证明2003年6月22日上午10点多一点,于某某来到证人家,在屋里坐了10多分钟,后又到门口坐了一会,接着到证人邻居白某家挂电话,于某某进屋挂电话时,证人就回家了,待证人再出来时,于某某就已经走了。
2、白某证言(证人刘某的邻居):予以证明2003年6月22日15时左右,证人在饭店门口站着,看见于某某在刘某家门口和刘说话,于某某过来找白某打电话,白某用手机给于某某拨的号,但对方关机,然后两人在门口说几句话,于某后被一个穿迷彩服骑摩托车的人驮走了。
3、徐某证言:2003年6月22日下午3点多钟,徐某从外甥女家借完钱后,又去农行储蓄所取钱未取到,顺大道往回走,当走到粮食局东边时,遇到一个年轻时候认识的朋友(于某某)让徐某驮他一段,徐某驮他的时候,他问“三哥你干啥去?”徐某说“我把人打了,借钱去了。”他在被服西边下的车。那天我穿一套迷彩服,骑的摩托车是蓝色的。
4、王某证言:2003年6月22日中午13时许,王某在大道上碰见于某某父女,我们一起去的街里,在市场丁字路口,我们分开了。
5、肖某证言:2003年6月21日早上,和于某某一起从哈尔滨坐车回来。
6、唐某证言:2003年6月22日上午9时30份左右,看见张某某开修鞋铺的门,20时许,张某的修鞋铺闸板也未关。
7、杨某证言:张某某同于某某有两性关系。
8、于某某建设银行储蓄卡对账单,证实于某某在2003年11月11日,分两次存款合计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