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李建平:《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李建平:《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 (2012-03-14 20:31:32)

标签: 杂谈 分类: 辩护词精选

【案情简介】

刘某因家庭矛盾在激情情况下杀害其父亲,后被起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决无期徒刑,二审经河北省高级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本律师担任了被告人一审和二审期间的辩护律师。

《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本案的犯罪定性和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本案对被告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从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一)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来分析。

从被告人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刘某在主观上无杀害其父的故意。其真实想法只是想吓唬吓唬其父,让他能控制情绪,能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尤其在致伤被害人后,被告人表现的更是一种后悔,害怕被人发现,渴望得到被害人原谅的心理。虽然在整个过程, 刘某对父亲进行了多次打击,但被告人只是希望能让被害人安静下来,不要喊不要乱跑,使被告人能对现场的血迹进行清理后再带其到医院进行治疗,在最后被告人用衬衣袖子勒被害人的脖子时,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 被告人发现情况不好就及时松了手,也说明他并不是想要置刘大成于死地。可见被告人自始至终并没有要杀人的想法。虽然最后出现了其父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的太过于年轻,面对突发的事件没有处理经验,又而存在一定的畏罪心理,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救治措施造成的。从上述情况分析,被告人在主观并没有杀人的故意。

(二)从被告人实施伤害刘大成的客观行为来看,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交谈无果,拿出随身携带的铁锤想要吓唬被害人,而被害人说被告人“是软蛋有不了出息“,并对其进行了辱骂,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用铁锤打了被害人三下,等看到被害人流血后,被告人非常后悔,一直请求被害人的原谅,并要求擦完血带其去医院。之后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是被告人求被害人安静别喊,在没有效果后才又用被害人办公室里放的菜刀朝被害人头部砍了几刀,最后被害人仍然在喊,被告人又用被害人衬衣袖子将其的脖子勒住,在发现被害人的脚尖向外绷直了时,被告人又觉的不好松了手。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伤害的部位较多,但没有一处是对被害人致命的伤害。公诉人出示的被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 被害人是失血性休克死亡。说明被害人不是遭受重击而死,也不是因为窒息死亡,也印证了被告人不是想要致死被害人的事实。

(三)从案件发生持续的时间上来看。

本案犯罪过程的持续时间非常长,从凌晨一点一直到早上八、九点钟,被告人如有杀人的故意,只要三、五下,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不会需要整个晚上的时间。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虽然本案最后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整个过程实施的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故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也更为准确。

二.被告人既是致死其父亲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从本案事发的原因来看,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看似偶然,却是必然。下面我们可以把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被告人所处的特殊的家庭背景情况来做个分析,我们会发现正是这些案外因素才助推了本案的发生。正确分析这些犯罪之因,可以帮助我们来正确处理此案,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以实现能正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也使我们的刑罚能真正起到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作用。

(一)长期不良的家庭环境,是本案发生的潜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