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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与咨询费的模糊地带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受贿罪还包括索贿的情形,不是本文讨论范围)。
典型的受贿罪,一般是单独为具体某件事进行行贿受贿活动,办一件事收一件事的钱。而现在社会,行贿的企业老板们更精明了,行贿更加隐蔽了。模式是行贿者长期供养着受贿者,有的是以咨询费、讲课费等名义按月发放工资,通常是发到受贿者(官员)的亲属银行卡中;有的以安排受贿者的亲属上班为由,按月发放工资,实际上根本不上班不提供劳务;有的是逢年过节按照“名单”(重点官员)送上大礼,通常是一捆一捆的现金。
从送钱方的目的来看,往往还是看重了收钱方手中的权力,有用得着的地方。如果一直没有用得上收钱人手中的权力,认定受贿罪是有很大困难的。特别是当收钱的官员在客观上是某领域的专家,存在提供咨询的可能与现实。
在受贿与咨询费模糊的情况下,作为被告(受贿者)的辩护律师,可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论证“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送钱方未因为该官员而谋取到利益。
二是论证“咨询事实的存在以及咨询费的合法性”。根据市委组织部印制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上记载,“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是可以依法申报的,也就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咨询费等劳务所得是合法的,如果不申报仅是一种行政或党纪上的责任。关于咨询事实的存在,需要有证据佐证具体某年某月某日提供什么样的咨询、出具什么样的咨询意见、该意见为接受咨询人起到什么样的帮助作用等,应该大量挖掘证据材料,要让咨询费的额度与提供咨询工作相称。当然,如果有聘请专家方面的证书,也是证据之一。
作为律师,务必注意的是风险责任,可以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考虑问题,但不能诱导被告,不能捏造证据,要实事求是。这也是做所有案件的准则,也是做人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