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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新规:“”庄家可判非法经营罪

(潇湘晨报记者 王冠华 高 攀 通讯员 刘志瑜) 利用“”收受投注,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参与地下“”赌博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在昨日召开的全省禁赌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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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收受投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收受投注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明知他人利用“”收受投注,进行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交结投注款、提供经营场所的,以非法经营罪共犯论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收受投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潜逃的,以诈骗罪处罚;如因赔率高无力支付或被司法机关查处而携款潜逃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利用“”收受投注,构成犯罪,同时直接或指使他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与“”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对充当“”非法经营活动“保护伞”,构成共犯或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参与购买“”投注的人员,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但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劳动教养。

对下列利用“”进行非法经营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1、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3、曾因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犯有数罪的;5、具有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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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规定,利用“”收受投注的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构成犯罪的,以赌博罪处罚。持续发生在2005年5月13日前后,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称,对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取保候审措施难以落实的异地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较大人身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而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法定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