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福州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XXX的委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杨夏冬、郭龙英(实习)担任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本人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XXX在发生交通事故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因当时自己也受到严重伤害而住院治疗,并于2000年9月12日曾接受过闽清交警的讯问,因此被告人不存在逃逸行为。
被告人XXX驾驶两轮摩托车于2000年9月10日20时从闽清县塔庄镇往省璜方向行驶,行经湖璜线10K+8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XXX驾驶无牌轻骑车发生碰撞时,被告人XXX因此也受到严重伤害,后被人送往塔庄卫生院抢救。XXX入院时神智模糊、烦躁不安、对答不切题,医生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震荡,3、颅内血肿待排除,4、左上睑皮肤裂伤。
闽清交警大队民警XXX于2000年9月12日下午,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并向其大队领导汇报了本起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经审核后,因被告人XXX身受重伤而决定对被告人不采取强制措施。
当时在XXX死亡后,其家属频频找被告人XXX要说法,但无人考虑到被告人也受了重伤需要调养;因被告人XXX还没恢复过来,再加上XXX的死亡,严重影响到XXX的治疗。被告人XXX为了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才转院。后XXX治疗出院后,一直住在家中,公安在十几年期间也一直未告知其已经构成刑事责任,也未对进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逸行为。
因此,被告人XXX并不存在逃逸的行为,恳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审理案件时给予综合考虑此情况。
二、被告人X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要求自己的亲朋好友将受害人一起送进医院进行抢救。同时,被告人XXX对于受害人XXX的家属一直都抱以积极赔偿的态度,但受害人家属对赔偿额度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无法赔偿才一直搁置此赔偿款。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告人XXX即打电话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要求亲朋好友将受害人XXX一起送入医院救治。表明被告人XXX对受害人XXX是持积极救治的态度。
之后,被告人XXX一直都秉着积极赔偿及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态度,而受害人家属要求的赔偿数额超过了被告人的承受范围,导致被告人XXX无法赔偿。因此,对被害人XXX的赔偿款一直无法达成协议而搁置。
请求贵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对受害人XXX家属的赔偿搁置一事,综合考虑受害人家属也存在过错且陈宇贵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民事赔偿不是本案中量刑的考虑因素。
三、在交通事故的调查过程中,受害人XXX也存在重大过错,但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却没有提及,对被告人而言,是极度不公平的。
受害人XXX在塔庄卫生院,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塔庄卫生院的“病程记录”里写明XXX入院时检查:XXX颅骨无骨折。但“关于XXX死亡案的法医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却为:死者XXX因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这样的检验结果明显与塔庄医院入院时的检查结果不一致。
塔庄卫生院的医生还证明,受害人XXX在入院时一直呕吐并带有很强烈的酒精气味,表明XXX在开车前肯定有喝过酒,还可能存在酒醉驾车的情况。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中写明:XXX驾驶的无牌轻骑车辆,该车后制动力不足,表明受害人XXX驾驶的无牌轻骑车辆也是问题车辆,但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却没有列入受害人车辆的问题。
以上两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都没有提及,请求贵院在审理案件时,给予肯定受害人XXX的过程程度。
四、被告人XXX因犯交通肇事罪之后,一直无法正常生活,没有收入,无法维持家庭稳定,导致家庭破裂。
被告人XXX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几年里,因自己也受伤严重,导致无法劳作,再加之心理上存在阴影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无法正常生活,也没有固定的收入;加上,上有老母84岁,下有二女,而无法维持家庭稳定;最终在2008年,妻子离他而去,将两个女儿都留给了被告人,现被告人长女12岁、次女7岁。以上三人都需被告人照料。如果被告人入狱,其老母亲还有人照料,但是,被告人的两个女儿将何去何从。
因被告人XXX母亲年迈,子女年幼。请求贵院在依法判决时,结合被告人XXX的家庭背景、接受教育文化程度等情况,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XXX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确有悔罪表现,恳请法院给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