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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元,职务侵占数额在40万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1021号刑事判决(2011610日)。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9月起,被告人许伟在上海楚炫堂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炫堂公司)担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以及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等工作。20108月,被告人许伟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伪造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核准书》,谎称需要向社保局缴纳残疾事业定额基金,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375260元到上海缇森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同年831日,楚炫堂公司将人民币375260元汇入缇森公司账户,而后被告许伟让缇森公司扣除税费人民币23260元后将余下的人民币352000元转汇至其姐姐许美香作的扬州臻极充气游艺器材有限公司账户,山许美香将该笔民币352000元提取后交与被告人许伟。被告人许伟将其中人民币80000元支付其奶奶朱有翠的手术费用,余款存入银行、汇入股票账户以及用于日常消费等。
  201112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伟的办公室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许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単位财物非法占为己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许伟到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考虑到已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许伟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徐伟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发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