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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峰不构成盗窃罪刑事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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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第一轮)

洛阳永进律师事务所接受李天峰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李天峰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办案程序违法。

1、对李天峰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

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得知,被告人李天峰因涉嫌盗窃于1999年7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本辩护人认为石家庄市站前公安分局对李天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应当在其住所内进行。本案被告人李天峰的住所为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平房9排10号,然而据李天峰所讲,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是在其羁押室对李天峰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所以,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对李天峰采取的这一强制措施是非法的;

2、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私自收取被告人李天峰亲属钱财至今不予归还。

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在办理李天峰涉嫌盗窃一案期间,以打白条的方式强行索取被告人家里所谓的“退赔款”23000元。本辩护人认为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的这一做法明显违法。第一,本案所涉及的赃物——桑塔那轿车已完好无损的退还给失主,根本不存在“退赔款”的情况。第二,打白条收款的做法更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不允许。对于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这一错误的做法,有关部门和个人曾多次要求其纠正错误,但该分局至今仍未返还此款。

因此,由于石家庄站前公安分局在侦察阶段中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本辩护人对该分局能否公正客观地办理本案提出异议。

二、起诉书指控李天峰和谢苗峰共同盗窃桑塔那轿车与事实不符且定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