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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内容提要】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本案中×××有以下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首先,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意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已经给受害人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立民事赔偿协议并进行了民事赔偿。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也同意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并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
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予以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合议庭:
x 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被控交通肇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受托后查阅与案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并作了调查。现就本案的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检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对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存在减轻或者是从轻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量刑。
一、被告不应该对事故的损害负全部责任。这次撞车引起的不幸后果是X某死亡和C某受伤,其中x某的死亡根据xx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x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这一有效的鉴定结论明确指出颅脑损伤是c的死亡唯一原因。而在本次不幸的交通事故中,x某也是交通违章者,x某乘坐时并没有戴安全头盔,而恰恰是李x的颅脑损伤导致了这次不幸事件的发生,x的颅脑损伤跟没有戴安全头盔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x某的不幸跟没有安全头盔的保护存在因果关系。另x某是本次事件唯一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而x某在明知被告人酒后驾车、没有合格驾驶资格和违章三人乘坐的情况下,也就是在明知存在交通事故危险的可能,不仅不阻止被告的违章行为,还乘坐被告的摩托车,所以x某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c某的受伤也跟她不佩戴安全头盔存在因果关系。引起这次不幸的危害结果是多样性的,有受害人的责任,也有被告的责任,故被告应该只是对事件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