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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非法所得,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张xx是山东省xx县城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2005年左右,xx县违章建筑特别多,城管局就私自让违章建筑户预先缴纳违章保证金,城管局以白条的方式出具收据,待违章建筑建成后,再将保证金退还给违章建筑户,剩余的保证金作为行政处罚金上交国库。张xx就是城管局保管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保证金进行盈利活动,后事发,被山东省xx县以挪用公款罪判三缓四。
现在我的问题是:城管局私自收受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应属于违法收费,这些违法收来的保证金属于属于公款?公款是不是需要有合法来源?进而张xx够不够成犯罪?张xx的行为够不够成挪用公款罪?
希望各位讨论,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