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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挪用公司资金罪辩护技巧

原文地址:挪用公司资金罪辩护技巧作者:武绍智律师

武绍智律师经济犯罪辩护经验谈(一)

挪用公司资金罪

 

题记:武绍智律师做为拥有多年经济犯罪辩护执业经验的知名律师,善于把握每一个法律服务阶段,穷尽所有法律手段,最终使得施根(文中案件关系人均为化名)董事长摆脱了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施根,男,

施根被关押起来后,求助无门,孤立无援,已处于精神恍惚状态。作为他的律师,首先我用平和的语速和温和的态度和施根进行沟通和交流,从精神上对他进行抚慰,并请他全面陈述事实,不但要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陈述有罪的事实,而且要坚持将无罪的事实陈述清晰。然后,作为侦查阶段的律师,首先我为施根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细致介绍了挪用公司资金罪的犯罪性质、严重程度和处罚限度,并向他讲明:若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逼供行为,我作为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和申诉,以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并当面办理取保候审申请书。

由于当时施根并未被批捕,会见结束后,为维护施根先生的合法权益,我马上着手整理会见结果书面记录及相关案件情况,申请约见了办理此案的刑警队长及相关负责人,向他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律师可以积极协调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紧张关系,力争将不合理的开资和投资尽快退还公司及股东,并申请侦查机关不要急于报捕,改羁押为取保候审,以便施根进行退款退股工作。同时我又向海南警方出具了施根无罪、应予以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包含:

施根作为公司董事长,动用公司资金时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公司经营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施根没有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所规定的挪用资金行为,相反,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施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

海南洋浦警方同意了施根取保候审申请,我又积极和施根家属进行沟通,让其提供了

接下来,经过我的多方沟通和协调,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施根因不构成挪用资金犯罪,所以

【律师提示】

在侦查阶段,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不仅要积极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有技巧的经济犯罪辩护服务,善于判断分析受害人、侦查机关、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家属的各种关系,更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维护犯罪嫌疑人最有利的举措。当然,使当事人走出囹圄,恢复人身自由,是侦查阶段律师服务的最高宗旨。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