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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成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点评: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李XX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周向阳律师点评
2007年4月12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王X委托,为其亲戚犯罪嫌疑人李XX的运输毒品案件进行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王X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李XX的亲戚王X处得知,犯罪嫌疑人李XX本人吸毒,他是因携带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在给家属的拘留通知中告知说,犯罪嫌疑人李XX所犯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委托人王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X争取调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同时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该案一案一犯,目前已经进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在该案的起诉阶段,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X,同时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反映了要求对该案罪名进行调整的要求,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有关的法律意见书,但是没有效果。
随后,在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被告人李XX一案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XX从广州车库乘广州开往西安的K82次列车,在18号硬卧车厢被该车乘警进行盘查时,当场从上衣口袋内查获可疑物一包。后经陕西省公安厅鉴定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净重94.8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XX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要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为被告人李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7年6月27日,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李XX犯运输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轻。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李XX在本案侦察起诉过程中,其坦白交代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法庭辩论后法庭进行了合议,合议后主审法官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李XX运输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具体的法庭辩论中,详细论证了本案被告李XX在本案中能够从轻减轻的情节。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9日
附:该案律师法律意见书、辩护词
关于李XX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西安XX检察院:
我是贵院受理的李XX运输毒品一案的辩护律师,现就该案李XX的犯罪性质问题等向贵院提出律师法律意见书,敬请贵院研究参考。
公安机关对李XX案件罪名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