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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辩护词】涉及近10公斤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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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引起公安部观注,在重庆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的肖某、李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今天正式在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涉及的运输毒品4688.9克,非法持有毒品5361.3克。在法庭上,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依法对李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犯罪后果等做了从轻辩护。法庭将择日宣判。

  附辩护词: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喻光明、胡元江律师作为李某一审辩护人,在审阅本案材料、会见李某后,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护人对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运输毒品数量4688.9克没有异议,但对李某在本次运输毒品中的地位、作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在本次运输毒品过程中一切均受肖某的指使和安排,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

  1、李某是受肖某的邀约,加之本身经济困难,在肖某许诺重金5万元的情况下才参加本次犯罪活动;

  2、在运输毒品的整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车辆,行走路线、资金费用,住宿宾馆,接毒品,包装毒品,伪装藏匿毒品,办理毒品托运,通知领取毒品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均系受肖某的直接指使和安排,是肖某的“马仔”,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起从属和次要作用;

  3、被告肖某自己也在公安机关的承认“因为我知道这次运输的是毒品,所以不想去碰,就安排李某去办,而且这次他事后要分5万元钱,他就应该做这些”。“他是我叫去帮我取货的”。肖某的供述,直接印证了李某是受其安排,听起指挥;

  4、本次运输的毒品从哪里购买,毒品运回重庆怎么安排,销售,李某均不知情,一切均是肖某自己在一手操纵,李某只知道是帮肖某运输毒品,对其它事实,一无所知;

  5、李某在帮肖某运输毒品过程中,没有得到任何好处与获利,其以前也从来没有参与肖某的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二、被告李某一直没有固定的工作,家庭经济也一直很困难,以前也没有任何犯罪劣迹,此次犯罪应属于初犯;同时,被告认罪态度好,在公安侦察阶段,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理阶段,均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己也充分认识到本次犯罪的后果,社会危害性,有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据此,辩护人综合上述辩护意见,肯请合议庭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被告人改造的角度出发,给李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从轻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