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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林某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信贷股副股长(负责全面工作)。在1993年1月间,林某为解决其朋友谢某某借款的要求,在该县某国有公司与其联系贷款时,林某提出可以协助公司贷款20万元,但需将其中10万借其周转的条件和要求,当该公司向县工商行所贷期限为3个月的20万元贷款到位后,林某向该公司借10万元转借其朋友谢某某,并书写一张“兹借到某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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