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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cai 时间:2010/11/20 推荐刑法律师: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立案。这里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且进行非法活动的”这是一个并列条件。

  挪用公款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当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于生活开支、婚丧嫁娶等。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同时具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两种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以犯罪论处。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

  本罪的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罪所侵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只是部分财物所有权,包括公共财物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包括国有财物的处分权。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暂时非法占有、使用公款、并从中受益的行为,当行为人通过挪用公款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后,又将公款归还,这种行为从结果上而言,侵犯和危害了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款。

  所谓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等拥有的属于国家性质的钱款。根据刑法第9l条规定和司法实践,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款,也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保管公款的便利条件。事实上2011年最新房屋装修。这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归自己使用,也包括归他人使用。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厂房出租广告范本。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且其非法活动势必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受“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需要指出的是,进行营利活动通常指经营、投资、购买股票、炒房地产等可获经济利益的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较大,不受“3个月时问”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但于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