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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量刑起点,挪用公款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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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不公!!

于1996年7月16日,本人代表珠海市志利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签定了共同合办计算机上岗培训合同,签约人是成教院院长何宏铨。本公司实际投入了40台电脑,并由本公司负责教师的讲课费,实验费、电脑维修维护费等,成教院则免费负责提供教室、机房、桌、椅、培训许可证等,并负责组织提供三千人培训,每人按200元收取学费,待三千人培训结束后,这些电脑则无偿转让给成教院。

1998年8月15日成教院违约,何宏铨单方面写了中止合同书,并加盖了成教院公章,交给了我父亲(我父亲是新疆医科大学退休职工),并通知我父亲搬走全部电脑(有何宏铨单方面写的违约合同为证),按照合同规定,甲方责任中的第5条:“协助乙方教学管理”,公司特聘请我父亲进行协助管理。之后公司遂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能讨回公道。1998年9月23日新市区法院夏雯法官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开庭,夏雯说成教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说我告成教院没有用,并说你们之间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还说我在这二年合同期间已赚到了钱,让我拿出一半电脑分给成教院,我不同意,夏雯说那你们就必须要协商好。作为法官夏雯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几点令人质疑:

1、夏雯在开庭前几分钟不应该叫我请的律师进她的办公室与何宏铨请的律师见面,开庭前成教院何宏铨院长和他的律师直接进到了夏雯的办公室,然后夏雯就出来径直向我们这边走来叫我请的律师进她的办公室,并说对方律师叫他进去一下有事要谈,事后我请的律师也当庭跑了,案底笔录上根本就没有他的签名,案卷有据可查。

2、从1996年至1998年,双方培训学生共1071人,按每人200元学费计算,总收入人民币214200元,事实上已经履行了二年的合同居然会无效,而且法官说只能协商不能开庭,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调解书上也写有成教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3、我和成教院何宏铨当庭协商时何宏铨说愿意购买这40台电脑,并答应退还拿走我父亲的百分之10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1420元。(当时在协商时何宏铨曾答应过以10万元价格购买,但事后法院查封了这批电脑,他们协迫我父亲说必须按低价卖了电脑法院才会解封,事实上最后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小龙,现在何宏铨只承认当庭调解时,他答应的是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不承认是10万元)。

4、协商完后,夏雯进来询问完情况后,我和何宏铨单独在纸上签了字,几分钟后夏雯就拿着打印好的调解书进来,但上面却没有写我们协商的内容,夏雯说合同无效,所以法院只负责出面协调,至于你们俩协议好的事,由你们自己私下去处理。我认为法院起码应写上协议好的内容或等到第二天再打印调解书也来得及,谁能料到夏雯非要我马上就签收调解书。

5、在事后为了证实何宏铨曾答应过我的事,我们还到过新市区法院去查看案底记录里有关成教院答应购买电脑和退还这2万多块钱的笔录,却发现没有我和何宏铨签字的文书记录,何宏铨是和我单独协商的,整个案卷中找不到一份有何宏铨签过字的文档,当时我和何宏铨确实签字了,签字时是我和何宏铨当着夏雯法官的面,只有我们三个人在场当时即没有任何律师在场更没有其他人,但为什么只有我和成教院的律师签字笔录,我和何宏铨的律师即没有协商也没有说过一句说,这可能是何宏铨的律师事后补填上去的签名,我和何宏铨签字的记录被人抽走了,当时根本没有书记员王刚在场,但为什么却有王刚的落款,当时也没有提及诉讼费3510元让我来承担,新市区法院的这种作法令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