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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强奸罪一审获刑十年 被认定为主要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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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 高鑫)备受关注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王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对张某某、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重判李某某
法官在宣读判决之前,还专门再次重申,要求今天参与宣判的全体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司法审判,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据悉,参加今日宣判的旁听人员中,还有来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
该案曾于8月28日、29日进行了两天的不公开审理。今天上午一审宣判后,法院针对审判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主管人员介绍,此案庭审后,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法定代理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三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道歉和赔偿,同时申请撤回本案所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依法从重处罚,对其余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李某某曾多次扇打被害人脸部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本市海淀区成府路北京夜半酒吧的“天蝎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张姓服务员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被张姓服务员架扶着与李某某等人走出包间。此时,杨某某已不能正常行走,呈醉酒状态。杨某某在张姓服务员陪同下坐上魏某某(兄)驾驶的黑色奥迪Q7越野车,到达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落座不久,李某某等人因琐事与其他顾客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离开餐厅。
杨某某跟随离开餐厅,与张姓服务员坐上魏某某(兄)所驾奥迪越野车。李某某、魏某某(兄)、李某分别驾车到达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会合。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越野车离开人济山庄。
车上,魏某某(弟)坐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依次是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遂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李某某、王某、张某某等人遂对杨某某强行摁压、控制。李某某多次扇打杨某某脸部,王某亦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湖北大厦。魏某某(兄)、张某某先行下车到酒店前台,由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
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某某右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入酒店房间。李某某等人要求杨某某脱衣服,杨不从,李、王等人遂扇打、踢踹杨,强行脱光杨某某的衣服。
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放下。
系违反被害人意志强奸而非卖淫
是否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是判断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法院在判决中专门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法院称,纵观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接触,开始于2月17日零时许的夜半酒吧,截止于当日7时30分左右离开湖北大厦,经历了酒吧饮酒、寻找宾馆和实施强奸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被害人与被告人饮酒、唱歌、玩游戏,至离开酒吧时被害人已处于醉酒状态,需他人搀扶行走,没有证据表明其间有人询问过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从被告人在金鼎轩与他人发生争执,到酒吧张姓服务员离开人济山庄,被害人已能自主行走,但该过程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中有人向被害人表明发生性关系的意图。
第二阶段中,五名被告人带被害人寻找宾馆,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状态。
第三阶段中,被害人被挟持到湖北大厦,下车前受到李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车后被李某某、王某夹拉前行,穿过大堂,进入电梯,直到酒店房间。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受到拉拽、击拍,其姿态特征没有任何“自愿”的表现;在酒店房间内,被害人因不肯脱衣,再次受到殴打,处于“不敢反抗”状态,后被轮奸。
李某某为犯意提起人及主要施暴者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