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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之一。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以抢劫、盗窃、伤害为主,而且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下面我就结合审判实践通过一些案例,谈一下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危害和预防对策:一、成因
(一)家庭原因:
1、在家庭生活中,父母兄姐的思想行为对未成人的影响很大,未成年人往往以他们的言行为标准来调整自己的言行,家庭成员品行不端,行为不正,会给未成年人潜移默化的影响,继而容易实施不良行为。如被告人李某、17岁,母亲早逝,和父亲一起生活,父亲每天喝大酒,见儿子时常往家偷些物品,不但不加阻止,反而对儿子说:“只要你不杀人就行。”并把儿子偷来的物品卖掉买酒喝,以致李某最终构成犯罪,被判刑后李某很后悔,同时也非常怨恨自己的父亲,如父亲对其行为早些制止,是不会有这样的结果的,可以说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至关重要。
2、父母对孩子的溺爱,无原则的迁就,会使孩子产生自私自利和横行霸道的作风,遇事好冲动,不会谦让,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往往就选择以不良的行为方式解决,甚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罗某伤害一案:2002年7月的一天下午,17岁的罗某同表弟骑自行车在河东大河边玩,因河边有羊群挡住了罗某的路,罗摔倒在地,在此放羊的李某瞅了罗几眼,罗便问:瞅啥?随后罗挥拳将李某的牙齿打落4颗,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监护人又赔偿了李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想一想,如果罗某遇事冷静些、谦让些,是不会发生以上事情的。
3、单亲家庭近年来日益增多,孩子在缺失父爱或母爱的家庭中容易造成性格缺陷,对子女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进而使子女变的孤僻、抑郁、憎恨父母,疏远家庭,结交不良朋友,走上犯罪。如:16岁的丁某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因父亲忙于生计无暇照顾他,有一天要去网吧包宿没钱,便去第一小学遇见学生李某,丁用弹簧刀逼李给整点钱,李害怕便去一小宿舍向同学借了五角钱,丁嫌少打了李某,后用所抢的五角钱买香烟花掉,丁某因此换来的却是一年的徒刑,丁的父亲整日在外奔波就是为了能和孩子过上好日子,现在孩子被判了刑,家长似乎觉得生活没有了奔头,如果丁某的家庭是完整的,家长是不会随便让孩子在外过夜的,孩子也不会有机会在外过夜,类似案件也就不会发生。
(二)学校教育是一重要外因:
教育方法的不当,部分教师对学生的缺点不正面引导而是训斥,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为追求升学率,往往歧视差生,对其视而不见,使他们失去了对学校的信赖,产生破罐破摔思想,有些学生连最基本的9年义务教育还没有接受完,便辍学回家,过早地流入了社会。如:15岁的郝某因成绩不好退学回家,一天下午无事,在友好大桥下的沙滩上遇见被害人王某,让王跟其走,王不从,便威胁说:你不去就把你扔河里。后郝某把王某领到树林内,将其强奸,被判处刑罚四年,郝某的行为给王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他本人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实郝某这个年龄正是应该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年龄,可他却过早地走向社会,而且还犯了罪。
(三)自身因素是直接内因:
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剧变,尽管求知欲增强,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其心理状态仍不稳定,其认识结构,理智等仍未成熟,这种身心发育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易感情用事,善恶不辩,自制力差,易做出越轨举动,在某种偶然因素诱发下,极易走向犯罪。如:王某是一个学习上进,成绩优秀的高中生,一天在学校有个外校生与同学发生矛盾,王某在同学的招呼下参与了此事,并将外校生的眼镜踢碎,致被害人眼睛被扎伤,鉴定为轻伤。案件诉讼到法院后,经调解由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休学费等经济损失5千余元,虽然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但也因治病不得不休学一年,同时王某也因一时冲动帮别人打仗而走上了犯罪道路,开庭审理时经庭审教育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认为不该发生这种事,法院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王某判处了缓刑,虽然王某重新返回到校园,但在其人生历程中却有了洗不掉的污点。
(四)社会因素是主要的诱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