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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被判缓刑案例
原台州日报社温岭发行站副站长(主持工作)郭献晟,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报纸款70多万元用于炒股等。6月1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已追缴的挪用款项由扣押机关退还给被害单位。
台州日报社系国有事业单位,台州日报社发行中心为台州日报社的内设部门。台州日报社温岭发行站隶属于台州日报发行中心,系台州日报社发行中心的直接下属机构。
郭献晟于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担任台州日报社温岭发行站副站长并主持工作。
2009年10月22日至2010年2月2日期间,郭献晟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时任台州日报社温岭发行站出纳的郑晓苹(今年4月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将本应上缴至台州日报社专用账户的报纸款,分12次,共计人民币704210元,存入郭献晟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个人账户,并将这些款用于个人炒股以及出借给亲友用于资金周转等。2010年3月15日及同年3月18日,郭献晟将其所挪用的报款存回台州日报社报款专用账户。
2011年11月11日,郭献晟主动向反贪局投案。稍后,将挪用报款所产生的利息166.30元上缴台州日报专用账户。
法院认为,郭献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系自首,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盗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且归还全部挪用赃款,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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