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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强奸罪的量刑意见 2013年


  强奸罪

  1、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

  2、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3、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