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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博士就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接受商报采访

成安博士就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接受商报采访

2011-09-28 来源:成都商报 浏览次数:0

    编者按:个人之间有偿借款是犯罪吗?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泸州人何有仁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但最后中院维持原判。目前何有仁之女已委托本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为其申诉。昨日,成都商报就此案采访了成安博士,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而且不能以利息高低来判断犯罪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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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人何有仁因向12人放高利贷,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加上犯非法拘禁罪,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有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有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有专家称判决值得商榷

  泸州人何有仁因用个人资金,以月息2%~20%的利息出借给12人600余万,日前而被泸州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目前,何有仁的家属已委托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再审。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泽勇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对社会经济活动伤害极大,对高利贷活动加以约束,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都是有必要的,此案的判决有社会必要性,在当今环境下显得很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称,此案是他从事刑法研究这么多年来,听说的全国第一起判决民间个人借贷债权人犯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而我国刑法一直都认为,公民间的个人借贷甚至高利贷都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此案的判决值得商榷。

  案情回放

  向12人放高利贷获利300多万

  泸州中院编号为(2011)泸刑终字第12号判决书显示,今年52岁、只有小学文化的泸州人何有仁,因为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在201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合江县法院一审以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余万元。此外,何有仁因怀疑王某和李某偷了他家的东西,指使高平等人将王、李二人拘禁在合江县一宾馆内,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何有仁不服上诉至泸州中院。日前,泸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对何有仁犯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决。泸州中院认为,何有仁违反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未取得发放贷款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向12名不特定对象高息发放贷款达6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查询,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办法》,系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家人看法

  应该明确标准怎么借才合法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泸州见到了何有仁之女何乔。何乔介绍,父亲出事后,在重庆读书的她回到泸州,专门处理父亲的事务。作为父亲的代理人,她要负责处理很多相关事宜,该收的账还得收,同时还得走申诉。

  何乔说,目前市面上很多人都在往外借钱,有的利息甚至还要高,借款金额也很大,但别人为什么没事,她父亲却要到监狱服刑。如果有关方面能给个标准,只能借什么利息,只能借给几个人,只能借多少钱,父亲可能就没事了。

  代理律师

  申请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

  昨日,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说,他已接受何有仁之女的委托,为何有仁非法经营罪案提起申诉,申请四川省高院对此案启动再审。他认为,何有仁的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调整范畴。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没禁止民间个人借款收取较高利息,只是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收入不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说借贷本身就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