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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容留朋友吸毒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还妨碍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案例:
江苏女青年潘某在2013年3月27日邀请林某、段某、徐某某、李某等几个朋友到她的出租屋里吃晚饭,晚饭后几个人一起在潘某的出租屋内打牌,到了十一点左右潘某的朋友林某、段某、徐某某、李某等人一并吸食其从某毒贩处购得的一小包冰毒。随后经附近群众举报被抓获。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潘某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第354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潘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三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