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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莫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之一审辩护词

[转载]莫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之一审辩护词 (2013-01-25 17:26:49)

标签: 转载 分类: 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原文地址:莫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之一审辩护词作者:邱恒榆律师

莫某某被控职务侵占罪之

 

  号:(

被告人:莫某某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受被告人莫某某及其母亲李某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莫某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以及仔细研究本案卷宗,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现,被告人莫某某一直否认自己有侵占公司货物行为,而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以下事实:

   涉案专柜在2011118日至324日期间是否有货物丢失?如果确实有货物丢失,丢失的货物数量多少、价值几何?货物又是如何丢失的?丢失的货物与莫某某何干?(亦即,到底莫某某采取什么方式侵占了专柜的货物,侵占的货物现在何方?)

   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详述如下:

   一、本案证据无法确认涉案专柜2011118日至324日期间存在货物损失情形,更无法货物损失的唯一原因是因为货物丢失,当然也就不能确认货物丢失的数量、价值。

第一,盘亏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而货物丢失只是其中一种。

关于专柜货物是否损失,可以用一个等式来描述:货物损失数=应有货物数-实有货物数。“应有货物数”通常根据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计;而“实有货物数”通常到现场清点货物进行统计。若统计和计算的结果是“货物损失数”小于零,用财会术语来表述就是“盘盈”;倘若“货物损失数”大于零,用财会术语来表述则是“盘亏”,亦即货物存在损失。

在实践中,造成盘亏的原因很多,例如:在保管过程发生的自然损耗;记录过程发生的错记、重记、漏记或计算上错误;在收发领退中发生计量或检验不准确;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变质、霉烂或短缺;不法分子贪污盗窃、营私舞弊;自然灾害等等。

仔细分析上述盘亏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原因是货物确实发生丢失、毁损,包括自然损耗、自然灾害、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等等;第二类原因是错记、重记、漏记或计算上错误、计量或检验不准确等等原因从而造成账面上显示货物损失;第三类原因是前面两类原因均存在。

可见,盘亏的结果并不必然是因为货物丢失。本案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盘亏的情形,其次要查明盘亏的原因何在。

第二,本案证据无法查清涉案专柜2011118日至324日期间盘亏。

在本案公诉方的证据中,《商品合作销售合同》和《天河城百货联销合同书》只是一般的合同约定,并没有显示涉案期间专柜的销售数量和货物价格;而《店铺核销单》、《盘点库存表》、《盘点差异表》等书证均为被害人单方制作,但是该系列书证无法确定到底是具体何人制作、何时制作、依据什么而制作,从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见,若依据上述证据则根本无法正确统计货物损失数,也就无从确认货物盘亏抑或盘盈。

第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不能作为认定涉案专柜2011118日至324日期间货物损失数量、价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