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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内容提要】 经常有当事人提到这个问题。能否做无罪辩护与检查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关系,任何罪名都可以做无罪辩护。律师对事实与证据做全面细致的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决定做无罪辩护。比如,如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在案发现场,或者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则无罪辩护成立。

      被告人渴望得到无罪释放,作为辩护律师若能成功进行无罪辩护使本来无罪的人重获自由,无不是我竭力追求的目标。有效的无罪辩护是我一贯的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就故意杀人罪来说,我认为有以下一些无罪辩护心得。

一、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4,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由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不同档,所以必须认真考虑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对于较轻的情节,可以尽力争取量刑的从轻处理。

二、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

  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客观要求的诉讼原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引入罪疑从无原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体系,即完整的证据链条。若证据不能形成体系,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从“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  

      程序辩护是比较新的辩护方法。通过分析和指证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该思路来源于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样的规定可以让辩护律师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进行辩护。动摇定罪的根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无罪辩护》

辩护人:吴立伟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基本内容:

    被告人王三案发时38岁,初中文化,原某林业公司总务科工人,无前科。2003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2月9日经该地区检察院批捕。

    本案经某林业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三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之委托辩护人,同日告之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期间延长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报送侦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两次退补某公安局,该公安局补查后重报法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