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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案例 二审改判死缓

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案例 二审改判死缓
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命悬一线之际,二审委托广州刑事律师高焰民辩护,成功改判死缓,使被告人死里逃生。广州知名刑事律师高焰民成功挽救被告人的生命。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x 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其影响重大,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 x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委托广州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高焰民为其辩护。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高焰民律师经细致、周密设计辩护思路,精妙紧扣事实与法律,分析论证,据理相争,并提出被告人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复查,最终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审判决)。

【辩护】
(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XX号
二 审 辩 护 词(要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人的委托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庭前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细致、反复分析了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定罪不当,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三、本案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私力救济
四、被告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有积极悔罪表现,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具有从轻量刑的情节
辩护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高焰民律师
2009年x月x日
电话:13226411353

【律师点评】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是诈骗,被告人的行为,即使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也仅构成抢劫罪,而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
选对律师,改变当事人一生命运!
高焰民律师 :(原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广东金春律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