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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抢劫罪的量刑意见 2011年

江苏省高院:抢劫罪的量刑意见 2011年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抢劫罪 量刑意见 南京律师事务所


  l、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 ,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本罪名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则增力口基准刑的10%以下: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则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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