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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书
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书 (2008-01-07 08:33:40)
标签: 教育
合同编号:
刑事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因本合同所列明之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本合同列明对象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或者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指派 律师(执业证号: )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受害人) 一案辩护人(或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甲方之间系 关系。
第二条 甲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律师可以约定采取第( )种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1、担任刑事侦察阶段的法律帮助人;
2、担任刑事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3、担任一审刑事诉讼阶段的辩护人;
4、担任二审刑事诉讼阶段的辩护人;
5、担任刑事申诉和再审阶段的代理人;
6、担任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代理人。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辩护费(或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该律师服务费由甲方按照第( )种方式向乙方缴纳: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若甲方委托乙方采取本合同第二条第一至四项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于每一阶段发生之日,按照应缴纳总额平均向乙方支付;
(3)特别约定的支付方式:
2、差旅费
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为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由甲方负担。差旅费不得高于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不包括文件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的费用。差旅费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
(1)乙方向甲方提供费用概算,预收差旅费 元人民币,结案后实报实销。
(2)差旅费包干,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人民币。
3、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八条中另行注明。
4、根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乙方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和馈赠。
第四条 在委托期间,甲方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有关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若甲方隐瞒、伪造相关证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
2、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