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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建伟
前言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低。据统计,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仅为30%。这与当代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的要求极不相称。分析其原因,这与嫌疑人或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有关。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应当指定的范围过窄,公、检、法相关部门缺乏重视,援助经费严重不足,经济困难标准限制,律师审前介入缺位,有效刑事辩护理念欠缺等。
1实际受援范围过窄
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受援案件的范围不可谓不全,受援案件的阶段性不可谓不早。但是,从实际受援情形来看,由于办案机关告知不明确,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机关转交申请不及时,经济困难标准难以符合等原因,除了应当指定案件能得到法律援助外,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刑事辩护的还是少数。
2.援助经费严重不足
根据目前的援助经费而言,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得到的补贴基本上仅仅是其实际支出的交通成本。法律援助律师的时间成本无从谈起。笔者认为作为法律援助律师,其劳动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律师所付出的时间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社会平均时间成本作为其基本的劳动报酬应予以保障。如果法律援助律师的劳动报酬得不到基本保障,总体上,刑事辩护质量事实上是很难维系的。以志愿者心态从事刑事法律援助毕竟是少数。现在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主体来源是社会执业律师,社会执业律师不占编制,靠法律服务市场自己谋生。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刑事辩护的质量。
3.有效辩护理念缺位
刑事法律援助,不少人认为是走过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没有异议!没有异议”。在普通刑事辩护中,由于是有偿服务,通常律师能够更尽职,实际效果更好。事实不尽然,是否是法律援助,以及是否有偿服务,与辩护质量没有必然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在理念上,我们缺乏有效辩护的理念。笔者认为,嫌疑人、被告人应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在制度层面,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缺少这样一种制度,即刑事辩护律师未尽职,未依法定程序完成辩护工作时,其辩护无效,进而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一种约束性制度。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价值的再认识
保障当事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
1.基本人权价值之实现
从现代法治文明的进程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项制度,并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原则载入《世界人权公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维护基本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国家责任。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被告知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的一项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措施。 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间向其他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他资源。律师专业组织应当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他资源方面进行合作。该原则第4条还规定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该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其他处境不利的人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现在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国际化趋势。
2. 平等司法价值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