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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的共犯和既遂的案例疑问

  【找法网 抢劫罪既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二

  53.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案中,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帮助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故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两种,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辅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所以C和D是正确的。

  疑问是:第一 承继的共犯要求行为人在他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后,既遂以前加入。

  第二 抢劫罪的既遂为取得财物,或者造成轻伤以上之一。

  那么本题周某将被害人打昏后,能否认定抢劫既遂?也就是说“打昏”,能否认定为造成“轻伤”的后果。本题的参考答案显然是认为“打昏”尚不能构成“轻伤”的后果。所以周某抢劫未遂,高某系承继的共犯。但如何能从“打昏”必然得出不能构成“轻伤”?

  另外,如果“打昏”构成“轻伤”的话,那周某抢劫就是既遂,那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难道是“事后的帮助行为”?如此的话,好像有些不合理。

  《刑法》对于轻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仅在第95条规定了重伤的情形,因此在做题时,如果题目中没有明确交代构成轻伤或题目中有明显的暗示,一般不认定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对于身体各部分构成轻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身体各部分构成轻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