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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借集体资金给他人村官被诉挪用资金罪

案情回放:

2007年7月3日,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枣林村原村委会主任孙启江,在未经村委会集体决议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该村十余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给周某永久使用,但收取的50万元租金并没有列入村委会的账目。2008年10月,孙启江以个人名义将这笔钱借给他人使用。今年4月20日,在孙启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这笔款项仍未归还。

11月13日,大兴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孙启江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介绍,对于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孙启江的主体身份。在本案中,孙启江不是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他所实施的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出租土地、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等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而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优抚、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孙启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50万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彬彬郭艳春

(本文来源:京郊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