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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贪污巨额学生伙食费和私分巨额国家经费居

  举报人:尹大炳,男,现年59岁,湖南洞口县下岗职工,家住洞口县山门镇回龙街64号。

  被举报人:张晔,男,54岁,初中文化,父亲死后靠接班当了老师,原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小学校长,在中心小学工作4个学期。在这短短的四个学期里,利用手中职权,私分巨额学生伙食费和国家经费达92.2184万元之多(92.2184万元是洞口县检察院查出来的数目,实际绝对不止这个数字),洞口县检察院居然将侵占学生伙食费认定为“不宜认为犯罪”,只开除了该校长的党籍,就将此案草草了结。

  前章:2009年8月22日,洞口县检察院收到举报张晔的材料。2009年10月14日县检察院将张晔等四人传讯。但由于洞口县“官匪猖獗”,10月19号,县检察院将张晔释放。

  张晔犯有行贿罪、私分教育经费罪、教育设施出现漏洞隐患不排除造成学生溺死之罪,但由于此案是要案、串案,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包庇纵容,认为不构成犯罪,致使张晔至今逍遥法外。

  2010年4月6日,洞口县检察院调查、审理此案后公布出来的数据:

  1.四个学期共收到学生伙食费总额124.6589万元。

  2. 山门中心小学校长张晔将收到的学生伙食费结余款78.2781万元、勤工俭学收入7.6226万元、幼儿班管理费收入4.4457万元以及办公经费结余部分1.8720万元,共计92.2184万元,滥发给教职工。(前2个学期私分全额是19.068万元+19.0369万元=38.1049万元,后2个学期私分全额是26.7275万元+27.386万元=54.1135万元,四个学期共计私分总额为92.2184万元)。

  洞口县检察院处理结果:

  1、山门镇中心小学校长张晔侵占学生伙食费、勤工俭学收入的行为,县、市检察院定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建议移送纪委处理。

  2、山门镇中心小学校张晔私分属于国有资产的只有:幼儿班管理费收入4.4457万元以及办公经费结余部分1.8720万元,共计6.3177万元,没有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10万元,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3. 没有证据证明张晔个人有贪污、行贿事实。

  4、该案移送洞口县纪委处理。洞口县纪委仅将张晔做开除党籍处理。

  由于此案是要案、串案,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包庇纵容,说不构成犯罪,实则是为了保护校长张晔后面的保护伞。

  举报者对洞口县检察院处理此案结果不依法办事非常不满,要求县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复议。在法律程序规定的复议答复时间到了之后,举报者多次去洞口县检察院要县检察院给予复议处理结果,县检察院答复举报者:张晔案子我们已经查得很清楚了,没有证据证明张晔个人有贪污、行贿事实;张晔私分伙食费不是犯罪,复议结果和初查处理结果一样。据了解,洞口县检察院在举报者要求复议期间并没有派人再次复查张晔的经济犯罪,敷衍了事。举报者多次要求县检察院对复议处理结果给予书面回复,县检察院就是不肯,每次都是口头回复。后来实在拖不下去了,才由洞口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2010年8月1日书面给了举报者一份《关于洞口县山门镇中心小学校长张晔违法、违纪问题不予立案的说明》,算是答复了举报者。“这份说明书根本就不能算是复议回函,洞口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不存在开具复议回函,他们这么做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洞口县检察院给予书面复议回函。”这是湖南省检察院的办公人员亲口对举报者说的。呜呼!难道真是“天高皇帝远”,法律也约束不了下面的政府部门。

  我们暂且认为洞口县检察院所公布的几个数据是正确的,洞口县检察院也是秉公办事的,那么我们只把一些查出的数据串联一下,就会发现以下几个疑点:

  1、最大的疑点:四个学期,学校到底用了多少钱花在学生们的伙食费里?

  在2007年上学期~2009年下学期,山门中心小学约有学生700多名,教师22~24名。事实上,只要我们把已经查出的以下数据和私分的伙食费串联在一起,就会发现:

  1)4个学期临工炊事员工资、生活用水电煤等(8万的开支)

  2)校长张晔4个学期以招待费为名拿走16万

  3)私分伙食节余款78.2781万元

  4)四个学期共收到学生伙食费总额124.6589万元

  那么:78.2781万(节余伙食费)+8万(炊事员工资及水电煤)+16万(张晔招待费)=102. 2781万元。

  124.6589万(总收入)-102.2781万(开支)=22.3808万元(4期学生吃饭的开支)。用这22.3808万来开销4期700多名学生和24位老师一天两餐的生活(山门中心小学早餐也吃饭),那学生一餐吃多少钱呢?

  200餐/期(100天)×4期×724人=57.92万餐

  22.3808万元÷57.92万餐=0.3864元/餐

  0.3864元/餐,能够维持一个学生一餐的生活么??那是远远不够的。

  实际用于学生吃饭的开支应该远远超过22.3808万元,那么结余伙食费应该大大低于78.2781万元,而检察院公布的伙食节余款却有78.2781万元。以上这些数据足以证明78.2781万元肯定含有大量的教育经费,不只是节余伙食费。

  国家从2006年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后(即免学费、免杂费、补助学生生活费)教育经费投入更大。除“两免一补”外,还有学生人平经费、省政局直拨款,还有县财政局拨款。光学生人平经费,每个学生每期150元,2009年上学期开始,每期每人300元。山门中心小学从2007年下学期~2009年上学期,光学生人平经费(150元×3期+300元)×700学生=52.5万。还有2007年上面拨下雪灾款10万元,2008年拨下课桌款8万元,不计算其它拨款就有70.5万元。这些义务教育经费,教育法规定,只能用于教学。张晔胆大包天,大部分用于行贿、贪污、私分、买官销罪。

  这些摆在眼前的事实,难道洞口县检察院就不能洞悉其中的“奥秘”?难道张晔私分巨款的手段就那么高明,县检察院那么多的“人民公仆”竟没有一个能慧眼识别出来?非也。

  那么我们不得不怀疑:县检察院可能受贿,以下疑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疑点2):设计了一个私分伙食费不宜认为犯罪的计策,然后把私分了的教育经费放到伙食费里,得出的结论是“私分教育经费只有6.3177万元,没有达到10万元的立案标准,现不予立案”。

  2009年12月4号,举报者亲耳听到县纪委与县反贪局办公人员的电话对话:公布私分伙食费金额是73.7万元。后来市检察院把贪污学生伙食费认定为没有犯罪,结果2010年4月6日公布出来的书面材料:私分伙食费就变成了78.2781万元,78.2781万元-73.7万元=4.5781万元。这份书面材料里就缩减了私分的教育经费4.5781万元。

  6.3177万+4.5781万元=10.8958万元。10.8958万元已经超出10万元,已经超过了立案标准。这种违背事实,硬要作一个没有犯罪的结论是不是徇私舞弊?

  疑点3):勤工俭学收入7.6226万元??

  7.6226万元勤工俭学收入根本是不成立的。举报者多次问检察院办案人员该笔收入是怎么来的?检察院未做任何解释。那么我们不禁要反问到:张晔是搞什么产品,能有这么大的利润?仅利用工作之余,两年内就能为学校带来这么高的收入?

  说白了,7.6226万元实际就是私分了教育经费。这是县检察院有意包庇张晔而杜撰出来的名目,其目的就是要再次缩减张晔私分了的教育经费7.6226万元。义务教育法第54条明确指出:国家义务教育经费、学生人平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挪用、摊派,只能用于教学,违者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指出:违反本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毫无疑问,检察院就是把义务教育经费和学生伙食费混淆在一起,伙食费就是张晔贪污教育经费的挡箭牌。

  那么到这里为止,张晔私分了的教育经费就已经有:

  10.8958万元+7.6226万元=18.5184万元

  最可笑疑点4):没有证据证明张晔个人有贪污、行贿事实??

  短短一句话“经查,没有证据证明张晔个人有贪污、行贿事实”,就把举报者辛辛苦苦收集来的事实和证据统统弃之而不顾。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以下事实:

  1、2008年下学期刚开学不久,一名学生掉进厕所溺死,为此事张晔向县教育局局长行贿3万元,市教育局某某3千元,向学生家长赔付了20万元。2009年10月14~10月19日,张晔等四人被洞口县检察院传讯时,四人中已经有人揭发了张晔此次行贿之事。已经有铁的事实摆在他们眼前了,洞口县检察院还死皮赖脸,在回复举报者的答复函中公然写到:没有证据证明张晔个人有贪污、行贿事实。这岂不是拿自己的矛去戳自己的盾?还要用遮羞布往自己脸上贴金,这岂不是让天下人笑话??

  2、私设校长经费,每期3万,4期12万。

  张晔专横跋扈,其他校领导不敢问此款去向,而县检察院对此举报没有答复,这笔款是贪污了还是行贿了?

  3. 嫖赌成性、屡查屡犯的张晔,从2002年开始到2007年到过4所学校任校长。每所学校都有老师们举报,老师们越是举报,越是得不到处理,反而是越调越好。难道四所学校的老师们都无中生有??难道是上天特意“关照”张晔?每次犯错误后,不用拉关系,行贿上级,都能逢凶化吉、安然无恙,摇摇直上?如果这还不能说明张晔没有行贿,那么谁能相信眼前发生的事实?

  4、巧立名目、套取经费。

  张晔的税务报销发票看来都是国家正式发票,但全是白水假发票换来的。只要给800元手续费,一万元的白水假发票就可到税务单位换取一万元正规的税务发票。若30万元的白水假发票,只要交2.4万元手续费就可以换取30万元的税务发票,然后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到会计中心去领取学生人平经费,全然不顾学校资金流失。举报者多次对办案人员和反贪局肖局长说过:张晔假发票购买很多物资,好像是学校必需品,但需要细查有没有这些物资。比如,2008年张晔账本上购买了几百张课桌,每张100元。2009年10月份查账的时候,你们为什么不到教室去细查,看有没有这么多新课桌。就凭一句没有行贿,那套取的经费都到哪里去了?

  5)张晔4期招待费至少在16万,私设校长经费12万。谁能相信一个小小的小学校长竟然需要这么大的开支?可张晔确实拿走了这28万,难道检察院找不出任何证据吗?2009年冬,县里要山门中心小学老师退回私分款,当时张晔只交了私分款而贪污款没有交出来,县里却要老师们与张晔退同等数目的私分款。为此,全校老师集体信访,吓得山门学区主任尹显忠藏了不敢上班。如果张晔真的没有贪污,老师会集体信访吗?后来张晔交款的数目是老师们的5倍(县里妥协同意老师只交张晔退款数额的1/5)。如果张晔真的没有贪污,难道张晔他不会为自己鸣冤叫屈吗?

  根据举报的事实和证据,不少人认为就凭张晔所犯以下两点轻的也足可以判校长张晔为刑事犯罪:

  1)张晔触犯《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008年下学期开学不久,一名学生掉进厕所淹死,完全是张晔校长对工作不负责任,厕所在他手里已明显出现隐患,而他不采取任何措施,导致一名学生死亡,造成国家损失经费20万。按照《刑法》第138条、教育法第73条,明知有隐患不排除造成死亡一人或经济损失20万可立案,而县检察院为什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反贪局肖局长说20万是教育局出的钱,教育局的钱难道不是国家的钱?

  2)私分金额92.2184万元,张晔已构成了侵占罪。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山门镇中心小学校长张晔私分巨额学生伙食费和教育经费总额高达92.2184万元。作为校长,张晔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采取骗取、做假账(账本都是检察院从学校楼上的天花板上搜出来的),其主观和行为侵占了他代保管的学生财物(这所学校伙食费管理不像其它学校由食堂卖,学生买。该校学生入校时是一次性将伙食费都交给了学校)。根据《刑法》第13条: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71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县、市定为“不宜”认为犯罪,显然与法律相悖。根据《刑法》第26条:校长张晔应按侵占总额92.2184万元进行处罚。这么大的数字,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怎能平民愤?

  希望上级领导重新派专员调查、审理此案,从兴办教育着想,排除地方干扰,维护法律、遵重事实,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