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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克庆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一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克庆,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克庆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克庆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南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克庆及其辩护人孙振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赵克庆在本组开发鼓景园小区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刘××等9户建房户买地款624800元,入组财务240000元,余款384800元,赵克庆擅自挪给段××等4人126000元,非法占有2588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63800元。
2、2005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赵克庆利用陈××等建房户在鼓景园小区建房之机,以入户费、契税等名目收取现金40200元,上交城郊乡财政所12400元,余款27800元由被告人赵克庆非法占有。
3、2004年10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赵克庆伙同本组会计赵××(另案处理)花去本组资金132878元,因无法下帐,二人密谋后,于2006年4月,以建房补助款的名义,制作1份金额为292000元的假领款表入帐,套取资金159122元由赵克庆非法占有。案发后追回赃款150000元。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克庆利用其担任本组组长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445722元,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26000元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提请对被告人赵克庆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克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侵占组里一分钱。
辩护人孙振广辩护认为,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06年7月孟营村11组现金结余474138.06元,但证据显示该组当时现金实际余额为788110元,故指控被告人赵克庆侵占公款445722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10月至2006年7月10日期间,被告人赵克庆利用其担任城郊乡孟营村11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收取刘××等9户买地款622600元、陈××等人入户费及契税40200元、假领款表入账套取292000元、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款628100元,共计1582900元。被告人赵克庆将上述款项入组财务240000元、借给段××等四人126000元、上交城郊乡财政所12400元、伙同本组会计赵××(另案处理)购手机、西服、烟酒、旅游等花去132878元、被拘留时持有该组余额为778110元的存折一本(包括开户费10元、7月5日存入628100元、7月10日存入150000元)及现金10000元,共计1299388元。被告人赵克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组资金为1582900-1299388=28351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中的150000元和赵克庆被拘留时持有的10000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
2009年3月15日经南阳中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孟营村11组截止2006年7月现金结余474138.0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克庆的供述
我组售朝阳路门面收入90万元,出售集体毛巾厂收入37万余元,县检察院买地收入37万余元,县土地局征地收入62.81万元,农贸小区地皮收入24万元,房租等约20万元,以上共计280万元;自我任组长来总支出约155万元,现金余额124.8万元(其中我自己保管77.8万元,乡政府保管47万元)。29.2万元含在我组支出的155万元内,2006年7月10日存入的15万元是我和赵××从组账上套出的29.2万元攻关费的余额。
2005年春节前,为组里开发商贸小区办手续,我找城区土地所刘××,我俩合谋后又重新设计了一套规划方案,在最东边又多开了一排房子,给了刘××6间,他只给我了10万元,刘××给我5万元又要走2间,张××给我了5.46万元要走2间,刘××给我了6.5万元要走2间,王××2间给我了6.4万元,赵××介绍给一个姓徐的2间,给了6.7万元,王××3间给了9.8万元,张××3间给款9.8万元,王××2间给款2万元。以上24间,我共收款63.8万元。2006年春,我入账了24万元,其余39.8万元,我在南阳赌博输掉20多万元,下余的钱在我身上借给别人了,借给赵××14万元。由于我每月工资只有30元,这24间房子是我跑上跑下争取来的,这些钱我认为不能把它全部归十一组集体所有,我想着入组里24万元就已经是组里多得的一项收入,其余39.8万元钱应该归我所有,村里每月只给我发30元的工资好干啥用,我想着就是这个道理,这39.8万元应该算我的, 这是我劳心劳力应该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