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江苏省高院: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意见 2011年
江苏省高院: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意见 2011年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敲诈勒索罪 量刑意见 南京律师事务所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3000以上不满5000元,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敲诈勒索数额5000元以上,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力口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2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构成敲诈勒索罪,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一年以内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的;
(4)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5)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