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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叶济尧、张建国、王寿荣敲诈勒索罪

  立案请求书
  请求人::李正义 李桂春 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依《刑法》第274条规定,要求沭阳县公安局对叶济尧敲诈勒索行为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叶济尧,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沭阳县塘沟镇塘沟居委会西南组125,身份证号:321322197811086031。
  我们原在青岛发展,2010年3月响应贵县招商引资号召,经反复考察,定在塘沟镇投资创业。因对当地情况不熟,便聘用塘沟当地人叶济尧为我公司常务副总,后因其不断损害公司利益,并多次违反我公司相关规定,被我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予以书面辞退,一并在《宿迁日报》发布公告(见附件)。但叶济尧对此怀恨在心,不断制造事端,抢占我公司售楼部、锁车轮、刺车胎、打职工,我公司多次报警,只是调解、再调解,均无结果。 正是在此情况下,叶济尧气焰更加嚣张,伙同张建国(原系总经理,后于2010年9月被免职、解聘)、王寿荣(2010年10月任总经理,2012年1月被开除)等人雇佣社会人员不断到我公司找事、挑事、闹事、生事,并于2012年10月1日强迫我公司与他们签订保护协议(见附件),强行要求我们接受他们的保护义务,并分二期交纳给他们30万元保护费。我公司出于无奈,只好同意签订协议,但不同意支付所谓的保护费。于2012年10月19日,叶济尧、张建国、王寿荣等三人再次上门威胁、恐吓,索要保护费,无奈之下,我公司被迫支付139356元保护义务费,有叶济尧所打的保护义务费签字收条壹张(见附件)。后来,叶济尧等人更加变本加厉,以保护费仍没有交到位为由,强行封锁我公司售楼部,将18万元应收款项截留手中,给我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我公司认为叶济尧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特请求沭阳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沭阳县公安局 请求人: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
  附: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报纸公告复印件一份
  3、保护协议复印件一份
  4、保护义务费复印件一份 2013年3月17日


作者:诚信沭阳 时间:2013-05-13 22:03:54

  作者:相信自己yjy 时间:2013-05-13 14:26:44
  关于假外商李正义陷害诬告叶济尧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案的
  情 况 汇 报
  尊敬的蒋书记、田县长:
  我是沭阳县塘沟镇叶济尧。
  近日,青岛人李正义在蒋书记会客厅公开指控我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指责沭阳县公安局有法不依、包庇袒护!致县领导不堪其扰、社会影响极坏!作为沭阳县人,在此我深表遗憾,深深道歉!
  但我道歉的不是因为我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是因我容忍导致伪客商的一再毁损我县招商环境、污蔑我县公安系统的正大光明!
  一、观 点
  为伸张正义,让说谎者现出原形。对此事我现在只身面对,郑重公布如下事实:
  一、李正义捏造事实诬告我敲诈勒索,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立刻抓捕侦查。
  二、李正义是伪客商,在沭阳建三无豆腐渣工程,从事违法乱纪、偷税漏税勾当,而不是我们需要的真客商。
  二:事实和理由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个问题:我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李正义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正义的控告有六点内容:
  1、李正义开除叶济尧,叶济尧对此怀恨在心,不断制造事端,封锁我公司售楼部、锁车轮、刺车胎、打我客商职工。多次报警,均无果。
  2、雇佣黑社会人员不断到我公司挑事、闹事,多次报警无果。
  3、2012年9月底叶济尧强迫我公司全面复职。
  4、2012年10月1日强迫我公司与他们签订保护协议,强迫接受他们对我公司所谓的“保护”义务,保护费为30万元。
  5、2012年10月19日,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叶济尧、张建国、王寿荣等三人多次上门威胁、恐吓、索要保护费,叶济尧等人强行将我公司收取的房款等合计139356元作为保护义务费拿走
  6、叶济尧等人还变本加厉,以保护费仍没有交到位为由,将18万元应收款项截留手中,给我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强行封锁我公司售楼部至今。
  以上六点内容任何一点成立,我都将把牢底坐穿!我们一点一点分析:
  1、针对李正义说的第一点:李正义开除叶济尧,叶济尧对此怀恨在心,不断制造事端,封锁我公司售楼部、锁车轮、刺车胎、打我客商职工。多次报警,均无果。
  驳斥如下:
  首先,我在江苏大千置业有限公司有7%的合法登记股份,是大千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
  其次,经股东会同意,大千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书面郑重聘请我任大千公司的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月薪7000元,合同明确约定聘用至公司所有工程结束时止,工作范围不仅包括公司日常售楼和管理,还包括“全力以赴的保护公司、董事长和其他投资人,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来自各方面的包括公司的其他人员关系与矛盾,避免外来的干扰、捣乱、侵害”,由此可见,我在公司的副董事长职务,不仅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而且更担负着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强调的是,董事会一致决议,董事长不在的情况下,我可以代替董事长主持董事会、股东会工作,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代替董事长刑事权利(见聘用合同、任命书、董事会决议)。
  第三、我离开公司并非公司单方解聘,而是由于李正义等人违法乱纪,偷税漏税,无法合作,主动请辞。李正义说自己解聘我,所以我怀恨在心纯属捏造。是我主动请求辞职,而不是公司主动解聘,我怀恨何来???李正义为了诬告陷害我,故意捏造事情的起因显然是信口开河!殊不知,自己在2012年6月20日的解聘书中已经载明客观事实,在李正义亲自盖章颁发的解聘书中明确载明:“我公司根据叶济尧的表现行为和其本人的口头请辞决定予以解聘”。
  第四、李正义污蔑我“封锁我公司售楼部、锁车轮、刺车胎、打我客商职工”毫无证据,纯属杜撰。堂堂一个公司副董事长、公司股东之一,刺车胎?锁车轮?我是可以行使董事长权利的副董事长,我除非有神经病,羊二疯发作,否则不会做出这种事。如果我打伤什么人,请被打之人出来对质。若有事实,我情愿伏法。
  第五、特别说明的是。2012年6月我辞职以后,塘沟镇领导多次找我劝说要求我继续回公司任职,后经大千公司经过董事会决议,我继续回公司任职、2012年9月23日公司正式书面通知我恢复原职,即可履行职责。至今,我仍是大千公司聘用的副董事长,并非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综上所述,李正义控告我的第一个事实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纯属捏造。作为行使部分董事长职权的副董事长怎么可能会去刺车胎、锁车轮、封楼盘???鬼才会相信!其表述的解聘我造成怀恨更是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是我主动请辞的。在我请辞以后,公司重新聘用,要求我继续履行原职,至今仍是公司副董事长。
  2、针对李正义第二点:雇佣黑社会人员不断到我公司挑事、闹事,多次报警无果。

作者:诚信沭阳 时间:2013-05-13 22:04:37